越南颁布第 341/2025/ND-CP 号法令,取代此前长期施行的第 131/2013/ND-CP 号版权及版权相关权利侵权行政制裁法令。
该法令自 2026 年 2 月 15 日起正式生效,标志着越南版权执法的制度架构与执法实践迎来了实质性调整,其中针对网络侵权及跨境侵权行为的执法规范变化尤为突出。
跨境网络侵权行为现已被明确纳入行政执法管辖范畴;执法工作愈发注重针对侵权内容的整改与补救,而非单纯以处罚为目的;同时,网络平台需履行明确的通知下架义务,未遵守该义务将面临相应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处罚幅度的认定高度依赖侵权行为造成经济影响的相关证据,因此做好证据收集、与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对权利人而言至关重要。
下文将详细梳理版权权利人需重点关注的核心变化。
第 341 号法令明确扩大管辖范围,将境外机构和个人也纳入规制范围:凡是在网络环境实施侵权行为,且该行为针对或影响越南用户和消费者的境外机构及个人,均受管辖。
这是越南跨境版权执法的重要突破,意味着为越南用户提供服务的境外网站、流媒体平台等各类海外运营主体,不再游离于越南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边界之外。
从政策层面来说,此次管辖范围的扩展,旨在回应越南长期存在的网络盗版侵权乱象——该问题在国际报告中被反复提及(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2025 年特别 301 报告》)。
落地实操层面,该法令强化了跨境侵权案件的行政执法管辖依据,增强了著作权人对以越南市场为目标的海外经营主体采取法律行动的能力。
第 341 号法令大幅完善行政执法部门的侵权补救手段,将可采取的整改措施从原先仅 4 项,扩充至 29 项独立救济措施。
新增的救济措施包括:
救济措施扩展后,执法机关能够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精准适配执法处置方案,核心侧重制止侵权行为持续造成损害、防止侵权内容再度传播。
对版权权利人而言,这一调整有望提升行政执法的效率、精准度与实操效果。特别是针对在数字市场和平台业态中运营的侵权人,维权力度将显著增强。
尽管行政罚款的法定上限保持不变,但第 341 号法令重构了罚款数额的确定规则。
个人侵权最高可处 2.5 亿越南盾(约合 9,600 美元)罚款,机构侵权最高可处 5 亿越南盾(约合 19,200 美元)罚款。
新规摒弃了以往按照侵权类型划定固定罚款区间的旧规则,明确规定罚款数额须基于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影响核定,具体评判依据包括:
这一按实际价值确定罚款的方式,旨在增强处罚的震慑力,确保规模更大、影响更严重的侵权行为承担与之相称的高额处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罚款金额仍相对较低,因此版权权利人应寻求适用行政救济措施,同时追究侵权方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以此进一步提升震慑效果。
第 341 号法令对越南近期多项立法改革的落地实施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中尤以经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和第 17 号法令为重点。
法令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其为中介服务商制定了具体且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责任体系,将越南的通知下架制度落到实操层面。
根据该新规,中介服务商若存在以下行为,最高可被处 1.5 亿越南盾(约合 5,800 美元)的行政罚款,具体情形包括:
对平台而言,第 341 号法令的出台,意味着其亟需梳理并更新内部的通知下架操作流程,确保全面符合新规要求。
而对版权权利人来说,新规为其搭建起更具可预期性、更高效的行政执法路径,使其得以快速实现网络侵权内容下架,实现网络侵权维权的落地。
第341号法令进一步提高了针对规避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重点规制两类行为:
新规明确,相关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移除或篡改权利管理信息行为本身,还涵盖生产、分销、宣传及以商业形式交易用于规避上述措施的设备或服务的行为。
机构若实施与技术保护措施相关的侵权行为,将被处以梯度式行政罚款,最高罚款金额达5亿越南盾(约合19,200美元)。其中,未经授权解码并故意接收、传播卫星加密节目信号的,适用顶格处罚——这一规定也明确体现出越南打击卫星信号盗版的政策导向。
同时,机构若侵犯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权利管理信息保护规定,最高将被处以2亿越南盾(约合7,700美元)罚款;明知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已被非法移除、篡改或通过其他方式破坏,仍故意分发、传播作品复制件的,均在处罚之列。
上述条款将进一步强化对数字访问控制措施和版权元数据的保护力度,也为版权权利人维权提供了更清晰的行政执法依据,助力其有效打击以下行为:
第 341 号法令明确了具备执法权的各类主管机关,具体包括:
越南近期开展的政府机构改革带来了多项调整,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撤销了区级地方政府建制,并撤销越南文化体育旅游部稽查总局。
相应地,行政处罚权亦随之做出配套调整:乡级警方的行政处罚权得到扩大;同时,越南文化体育旅游部及各省、市级文化体育旅游厅负责人,现已有权根据个案侵权情形,临时组建专项稽查工作组。
上述调整旨在填补机构改革后执法队伍出现的工作衔接空白。
第 341 号法令是越南版权执法体系的一次结构性升级,对数字及跨境市场的版权权利人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若想充分利用这一框架,版权权利人应从以下方面优化维权策略:
本文首发于WTR(《世界商标评论》)。
作者:Khanh Nguyen, Huy Nguyen, Nguyet Nguyen, Vinh Khang Nguyen
中文校对:张捷,律师,路盛律师事务所,邮箱:jzhang@lushenglawye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