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指南此前由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出版。
与专利及专利诉讼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来源有哪些?
与专利及专利诉讼相关的主要法律是 2016 年第 13 号《专利法》(简称 “《专利法》”)。该法取代了 2000 年第 14 号法律。
适用的法规包括:
印度尼西亚是以下与专利相关的公约/国际协定的缔约方:
专利通过哪些法院 / 政府机构执行?
知识产权案件由商事法院审理。根据 1999 年第 97 号总统令,雅加达、望加锡、棉兰、三宝垄和泗水已设立商事法院,专门处理破产和知识产权案件。
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若专利持有人/原告的住所地不在印度尼西亚境内,诉讼须向雅加达中央商事法院提起(《专利法》第144条)。
法院 / 政府机构是否同时处理侵权、无效及不可执行性争议,还是必须通过独立程序提出无效和 / 或不可执行性主张?
若专利授权已超过九个月,无效程序须向商事法院提起。在授权后的九个月内,任何针对专利有效性的质疑必须通过向知识产权总局(DGIP)的专利上诉委员会对授予专利的决定提出上诉来进行。
谁可在法院和/或政府机构中代理当事人?
仅注册知识产权律师可在知识产权总局(DGIP)的程序中代理当事人。
仅在印度尼西亚律师协会(Perhimpunan Advokat Indonesia, Peradi)或印度尼西亚律师大会(Kongres Advokat Indonesia)注册的律师,可在印度尼西亚法院代理当事人。
诉讼程序使用何种语言?是否可以选择语言?
印度尼西亚语是印度尼西亚所有诉讼程序中唯一使用的语言。
法院在多大程度上愿意考虑或受其他国家或外国法院、或其他国家或国际机构对类似案件作出的裁决意见的影响或约束?
法院可以考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判决,但并无义务遵循这些判决。当事人可能希望委任一名本地法律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向印度尼西亚法院解释外国判决的影响,因为专家的独立性通常有助于案件审理。当事人通常会聘请知名法律专家就其希望推进的某些法律立场作证。
外国判决对印度尼西亚法官有帮助,因为专利诉讼在该国并不常见,法官通常缺乏相关经验。
国际机构(如国际商标协会)已就商标撤销诉讼向印度尼西亚法院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但在印度尼西亚的专利诉讼中,尚未出现类似的提交情况,因为专利诉讼在该国仍不常见。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需证明哪些事项?
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民法典》第 1865 条)。因此,原告必须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专利法》第 145 条也支持这一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下会倒置举证责任(见下文)。
专利权人享有实施其专利的专有权,并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他人:
在涉及专利方法的案件中,若通过该方法获得的产品是新产品,且专利权人无法确定被告制造该产品所使用的方法,举证责任可倒置(《专利法》第145条)。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将责令被告证明其产品的生产未使用专利方法。法官必须保护被告就其生产方法获得保护的权益,并可宣布程序不公开进行。
等同原则在印度尼西亚不适用。
《专利法》中不存在共同侵权或间接侵权的概念。
被指控的侵权人可提出哪些抗辩理由?
《专利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了先用权抗辩。然而,先用权人须在专利授权后向知识产权总局(DGIP)申请(并缴纳所需费用)核发先用权证书(该证书与专利同时到期),以证明其为在先发明人。但目前该申请程序尚未正式确立。在实践中,若被告能够证明相关使用已为公众所知,则可用先用权抗辩支持缺乏新颖性的抗辩主张。
专利可以基于哪些理由被宣告无效?
证明专利无效的举证责任由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一方承担。
如果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实用性,专利可被宣告无效。
如果专利涉及以下不被视为发明的情形,也可被宣告无效:
(《专利法》第4条)。
(《专利法》第9条)。
其他无效理由包括以下内容:
如果在授予相关强制许可之日起或首次授予强制许可之日起两年内,强制许可的授予仍无法阻止以损害公共利益的方式实施专利,法院可撤销该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20条,主张因未履行在印度尼西亚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义务而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主体,必须“代表国家利益”,但目前尚不明确该主体具体指向何人。实践中,基于第20条提出的无效宣告风险可能并不显著,因为尚未出现针对违反该条款的质疑案例。
根据《专利法》第 20 条,主张因未履行在印度尼西亚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义务而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主体,必须 “代表国家利益”,但目前尚不明确该主体具体指向何人。实践中,基于第 20 条提出的无效宣告风险可能并不显著,因为尚未出现针对违反该条款的质疑案例。
法院是否可以仅部分宣告专利无效或将其转化为实用新型?
根据《专利法》第 138 条,商事法院可以部分宣告专利无效(即专利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可被宣告无效)。
法院不得将专利转化为实用新型。
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修改专利权利要求?
修改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有限。专利授权后的权利要求修改仅可在授权后三个月内通过向专利上诉委员会提出请求进行,且仅限于以下情形:
是否存在任何理由可使一项原本有效的专利被认定为不可执行?
不存在任何可使一项原本有效的专利被认定为不可执行的理由,包括不当行为。
谁可以就专利侵权提起诉讼?
专利权人可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共有权人可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独占被许可人若已将许可在知识产权总局(DGIP)登记,则可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非独占被许可人若已将许可在知识产权总局(DGIP)登记,则可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经销商不能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在何种情况下(如有),被指控的侵权人可以提起诉讼以获得不侵权或无效/不可执行的 声明性判决?
被指控的侵权人不能提起不侵权的 声明性判决程序。如果专利已授权超过九个月,可向商事法院提起无效宣告诉讼(见问题3)。
谁可能因专利侵权被起诉?
在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仅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主体可被起诉,其董事不可作为被告。然而,若专利权人就专利侵权提起刑事指控,公司董事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专利侵权行为还可能面临最高四年监禁和/或最高10亿印尼盾罚款的刑事处罚(《专利法》第161条和第162条)。
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基于被告的住所地。当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位于印度尼西亚境外时,诉讼必须向雅加达中央商事法院提起(《专利法》第144条第2款)。
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可以增加或变更当事人?
在诉讼过程中,无法增加当事人(如原告或被告)。如果因当事人不足导致诉讼存在缺陷,法院很可能驳回诉讼请求,而非允许增加或变更当事人以补正诉讼。
在贵司法管辖区,专利权人寻求行使其权利时可采取哪些途径?
专利侵权民事诉讼需向商事法院提起。救济措施包括禁令;若侵权行为系故意实施,还可主张损害赔偿。
专利诉讼在印尼较为罕见,已知仅有一起案件中法院判决了高额损害赔偿。在其他少数侵权案件中,法院拒绝判给损害赔偿,仅批准禁令以制止侵权行为。这表明,在印尼法院证明损失存在较为困难。目前,专利无效诉讼的数量多于侵权诉讼,其中一些无效诉讼是针对本地专利权人提起的刑事指控而提出的。
故意实施的专利侵权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可能会下令没收和销毁因侵权产生的物品。这些物品通常在刑事侦查阶段警方突袭时被扣押。
根据最高法院1956年第1号通函(PERMA No.1/1956),当针对专利的撤销诉讼已向法院提起时,警方必须中止刑事侦查。
目前不提供边境措施。
在提起专利诉讼之前,是否必须向被指控的侵权人发出通知?
提起诉讼前并无发出警告函的义务。但建议发出警告函,因为若能证明侵权行为系故意实施,侵权方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专利法》中未对不当警告作出具体规定。
法院在多大程度上拥有管辖权或权力来批准跨境或域外禁令(临时或永久)?
印度尼西亚法院不会行使管辖权以批准跨境或域外禁令(无论是临时禁令还是永久禁令)。
法院在多大程度上承认境外“鱼雷”诉讼(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在另一司法管辖区未决的诉讼)的阻却效力?
印度尼西亚法院不太可能考虑未决的外国诉讼。
在解决专利纠纷方面,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方法(如调解)的适用程度如何?
《专利法》第153条认可通过包括仲裁在内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方式解决纠纷。然而,由于专利无效的权力专属于法院,印尼知识产权局(DGIP)不会通过执行任何仲裁裁决来撤销专利。《专利法》第154条要求当事人在就专利侵权提起刑事指控前,尝试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已设立专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机构,但笔者不清楚有任何案件提交至该机构处理。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专利纠纷中很少被使用。
专利权人能否就同一事实同时主张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
不正当竞争由1999年第5号《关于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商业竞争的法律》调整。专利权人不能依据该法律来维护其专利权。
在多大程度上,专利的执行可能使专利权人面临违反反垄断法的责任?
如果专利权人在行使其权利过程中的行为违反竞争法/反垄断法,该专利可能被强制许可。
专利侵权诉讼的主要阶段有哪些?
专利侵权诉讼由合议庭(通常为三名法官)审理。诉讼程序与其他诉讼相同,包括以下阶段:
专利侵权诉讼中关于证据的规则和实务是怎样的?
所有书面证据必须为原件。复印件除非经过公证和认证,否则不予采信。但网站打印件可予考虑。
宣誓书通常不被采信,这意味着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不能依赖其宣誓书。
证人必须在法庭上口头作证。已提交的书面证人陈述可能证明力较低。
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会使用专家证据,且当事人可以对法院指定的专家进行交叉询问。
聘请法律专家(如来自发达司法管辖区的专家)向法官说明侵权相关实务是常见做法,因为侵权诉讼在印度尼西亚较为罕见。
外国诉讼当事人通常倾向于从印度尼西亚境外指定专家。尽管外国 诉讼当事人 可能更愿意使用自己的专家,但最好同时聘请一名合适的本地专家。原因是本地专家无需翻译,且能更有效地与法官沟通。
刑事诉讼中获取的证据是否可在民事诉讼中采信,反之亦然?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提供的证据通常仅限于用于各自程序的目的。法官不太可能允许在单独的民事诉讼中使用此类证据。
然而,法院可以参考其他程序中作出的裁决。
民事诉讼中获取的证据是否可在其他民事诉讼中采信?
见上文。
预审披露在多大程度上是被允许的,以及有哪些其他机制可用于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获取证据?
《民事诉讼规则》不支持诉讼当事人获取证据。印度尼西亚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存在“证据揭露”的概念。每一方当事人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披露其希望在诉讼中作为依据的文件。
此外,也没有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传唤文件的程序。因此,原告必须依靠自己的努力来获取可采信的证据。
不适用。
确定侵权或无效/不可执行所需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规则》未明确规定民事案件中适用的证明标准。
可以使用以下类型的证据:
(《民事诉讼规则》第164条)
在实践中,原始书面证据被赋予最大的证明力。由于专利侵权案件在印度尼西亚较为罕见,因此几乎没有判例法可用于推断所需证明标准的任何模式。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印度尼西亚法官具有参考价值。
专利侵权诉讼程序通常持续多长时间?
根据《专利法》第146条第1款,一审判决必须在诉讼开始后180天内作出。若法官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商标案件90天,专利案件180天),需向最高法院承担责任。专利诉讼在印尼较为罕见,商事法院每年平均仅受理约一起侵权案件。由于180天的时限紧迫,且法官会主动管理每个案件,几乎所有程序都会进入审理阶段。
目前不存在独立的快速程序。
在诉讼程序的每一个阶段,法官均会召开听证会以监督程序合规情况,并确定下一步流程。这一举措属于案件管理范畴,旨在确保案件在180天内结案。
法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见上文)对案件作出裁决。因此,法官通常不愿批准延期,任何延期可能仅限于两到三周。
如果被告试图使用拖延策略(例如,请求更多时间采取某些步骤,如提交答辩状或证据),法院可能会在推进下一步程序并拒绝违约方完成该步骤的机会之前,给予其最后一次机会。目前不存在因被告未履行某一步骤而作出缺席判决或简易判决的程序。原告仍须按其诉称证明案件事实。
只有当被告未出庭参与诉讼程序时,才会作出缺席判决。
是否可获得初步救济?如果可以,可采取哪些措施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获得?
原告可请求法院作出临时禁令,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交付侵权物品(《专利法》第155条)。
要获得该禁令,原告必须提交“有力的初步证据”。但这一要求的具体含义尚不明确,因为已知仅有一起依据该程序批准救济的判决,且该案为版权案件(第93/Pdt.Sus-Hak Cipta/2013/PN.Jak.Pst号)。
临时禁令不同于普通法中的诉中禁令。临时禁令程序具有独立性,与损害赔偿请求相互分离。法院在听取双方辩论后,可能驳回或维持临时禁令。若禁令得以维持,则转为最终禁令,且在该程序中不再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进一步审理。此后,专利持有人可选择另行提起主张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或提出刑事指控(《专利法》第158条第4款)。
见上文“搜查与保全/搜查与扣押令”部分。
申请临时禁令不以紧迫性为条件,其门槛是“有力的初步证据”。所有临时裁定申请均从单方听证开始。法院不会批准初步禁令以支持另一司法管辖区的诉讼程序。
被告可以申请保护性令状吗?
不存在申请保护性令状的程序。
初步禁令程序的形式/流程是怎样的?
见下文。
原告必须以“有力的初步证据”证明其主张(见问题31)。
由于已知仅有一起涉及该主题的已决案件,且该案与版权而非专利侵权相关,因此关于证据的指导意见极少。
相关规则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原则上,被告在针对禁令/临时裁定申请进行抗辩时,应有权将专利有效性作为争议点提出。
不存在加快程序的流程。诉中禁令/临时禁令的申请必须在单方审理阶段于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法院须在禁令发出后30日内决定是否维持该中间禁令。在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禁令的决定前,被告有权提交信息和证据。
如果法院批准了初步禁令但原告最终在主要侵权诉讼中败诉,被告能否就不当颁发的初步禁令索赔损失?
申请临时禁令时,申请人必须提供现金担保和 / 或银行保函,金额需等同于作为临时禁令对象的货物价值。如果临时禁令未获维持,法院将裁定从担保中向被告支付赔偿。
针对专利侵权者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当侵权行为被证实时,法院通常会颁布停止侵权的禁令。即使因未能证明所遭受的损失而驳回损害赔偿裁决,只要侵权行为成立,法院仍会批准永久禁令。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主张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根据“ganti kerugian Immateril”的翻译,通常称为“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物质损失基于实际发生的损失,例如因销售损失或版税损失产生的损失。非物质损失索赔包括因侵权行为引发的担忧(如精神痛苦)而产生的赔偿。迄今为止,知识产权案件中主张非物质损害赔偿的尝试尚未成功。损失的一部分或可根据《民法典》主张利息(尽管相关规定涉及合同违约诉讼)。
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质,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可下令扣押侵权物品。.
上诉审判决会予以公布(https://kepaniteraan.mahkamahagung.go.id/perkara)。但一审判决并非全部公布。
不存在召回令这一救济措施。
在侵权诉讼中,可作出侵权及有效性声明。
败诉方有哪些上诉途径以及基于何种理由?
最高法院审理专利案件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
上诉理由载于《最高法院法》第 30 条,包括:
上诉人必须证明上述理由之一成立,方可上诉成功。
最高法院应自收到上诉所针对的一审法院移送的案件卷宗之日起 180 日内作出上诉裁决。
可在一审判决作出后14日内向商事法院提交上诉通知书以启动上诉程序。上诉状须在提交上诉通知书后14日内提交。被上诉人须在收到上诉状后14日内提交答辩状。随后,商事法院将案件卷宗移送至最高法院。
上诉基于诉状中的辩论意见作出裁决,无需进行口头审理。
败诉方可以请求最高法院对上诉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可能理由包括以下几点:
(《最高法院法》第67条)
一方当事人若要将案件推进至一审判决、初步禁令程序和上诉程序,预计需要承担何种水平的诉讼费用?
印度尼西亚律师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至600美元。专利侵权诉讼的费用在8万至15万美元之间,具体取决于技术领域和案件复杂程度。
法院不会命令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诉讼费用。
除问题8和23的回答外,在贵司法管辖区的专利法律或诉讼程序中,是否存在任何特点,使得其在解决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和标准必要专利(SEP)纠纷时,对SEP持有人或实施者/有意被许可人具有吸引力或缺乏吸引力?
法院尚未对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或标准必要专利(SEP)相关问题进行审理。不过,已有一家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对一家印度尼西亚本土手机制造商提起了多起诉讼。
作者预计,印度尼西亚法院将对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采取与已审理过相关案件的外国法院类似的处理方式。
《专利法》未要求标准必要专利(SEP)持有人在申请禁止性禁令前证明其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义务。因此,被告若想反对该禁令,需证明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未作出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要约。
在贵司法管辖区,标准必要专利(SEP)持有人应如何进行谈判,以遵守其就标准必要专利作出的任何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或合理无歧视RAND)承诺?
目前尚无关于当事人应如何通过谈判遵守FRAND承诺的判例法。如果未来出现相关案件,商事法院在决定是否就侵权行为批准禁令时,可能会参考欧盟法院(CJEU)在“华为诉中兴”案中作出的裁决(参见华为诉中兴案(C-170/13号案件),ECLI:EU:C:2015:477)。
在贵司法管辖区,法院如何计算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费率?
目前尚无关于标准必要专利(SEPs)或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的判例法。商事法院不太可能计算FRAND许可费率,无论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方法还是可比许可的方法。
在贵司法管辖区,法院在涉及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和标准必要专利(SEP)的纠纷中,在多大程度上愿意批准禁诉令?
目前尚无关于标准必要专利(SEPs)或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的判例法。商事法院不太可能批准禁诉令,因为这超出其管辖权范围。根据《专利法》,商事法院有权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以裁定损害赔偿并责令停止侵权。
作者:Kin Wah Chow、Evi Triana、Daniel Markho Santoso
中文校对:赵梦云,助理经理,路盛律师事务所,邮箱:jzhao3@lushenglawye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