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品牌在东南亚市场的快速扩张为商标保护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挑战。据《商业时报》2025年7月21日报道,"中国品牌正密集涌入东南亚市场",众多企业着力开拓该地区持续增长的消费市场与不断扩大的中产阶层群体。
中国科技企业在亚太地区扩张速度迅猛,东南亚地区正成为关键增长市场。投资与技术输出持续构筑企业竞争优势,然而这种扩张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新挑战——企业必须在应对不同法域法律环境的同时,确保其专有技术的安全。
在当今数字经济环境下,计算机系统已成为企业核心信息的主要存储载体,这一转变对商业秘密保护格局产生了根本性变革。
传统商业秘密法律制度虽构成基础性保障,但已日益显现其局限性,难以独立应对数字化信息存储与传输的现实挑战。
本指南的综合分析表明:在东南亚地区运营的企业必须统筹运用各法域关于计算机滥用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法律规定,构建完善的多层次保护体系。
1. 双轨保护机制
构建传统商业秘密协议与IT管理制度的协同保护体系,充分运用各法域计算机犯罪法律条款形成复合保护架构。
2. 技术保障体系
部署完善的访问权限控制系统、实时监控体系与审计追踪机制,为后续刑事追责固定未经授权访问的有效证据。
3. 制度协同整合
实现劳动合同、IT管理制度与保密协议的条款衔接,最大限度发挥商业秘密保护与计算机滥用双重法律框架的叠加效应。
4. 应急响应预案
建立商业秘密侵权与计算机系统违法行为同步处置机制,制定标准化应对流程。
5. 人力资源全周期管理
确保人力资源部门在员工入职、在职培训、离职交接及违规追责各环节全面落实商业秘密保护要求。
6. 惩戒威慑体系
在劳动合同及外包劳务协议中设置经合理设定的违约金条款,作为针对窃取商业秘密的经济威慑,与非法访问行为的刑事制裁形成双重威慑。
本指南详细分析了企业如何在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及新加坡范围内,将计算机犯罪相关法律与传统商业秘密保护相结合,进而制定出数字时代下全面的保密策略。
在印度尼西亚制定商业秘密或保密协议时,应采取包含以下四个核心要素的结构化方案:
1. 违约金条款
约定具有实际约束力的赔偿金额,对员工形成有效威慑。如下文所述,获得禁令亦具有关键作用。
2. 争议解决条款相较于通过印尼法院进行维权,更推荐选择仲裁程序。
3. 设定计算机访问权限
IT管理制度须明确定义授权访问与越权操作的界限。
4. 与主劳动合同分开独立签订协议
鉴于劳动争议由工业法院管辖,有必要采用独立于主劳动合同的专门协议对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在印度尼西亚商业秘密协议中设置违约金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推荐做法,这种方式旨在弥补印尼民事诉讼法体系的固有缺陷:执行禁令救济,特别是限制令(restraining order),存在困难。
尽管《商业秘密法》第11条为申请限制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相关执行机制仍存在法律空白。印尼民事诉讼制度缺少执行限制令有关的条款。
违约金条款通过明确显示经济后果提供更为有效的威慑,同时也能有效克服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损害难以量化的典型困境。鉴于东南亚地区普遍存在的商业秘密协议维权难问题,违约金条款的策略同样适用于泰国、越南等法域,在这些司法辖区同样面临禁令执行困难及损害赔偿定量难的共同挑战。
鉴于印尼地方法院在维权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仲裁在解决印尼商业秘密纠纷中展现出显著优势:
因此,建议在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中将仲裁约定为首选争议解决方式。
印度尼西亚2008年《电子信息交易法》(经2024年第1号法律修订)通过将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系统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额外的保护。
《电子信息交易法》的维权路径通常较传统《商业秘密法》维权途径更具效率,因为警方更倾向于受理具备明确的违反IT管理制度与系统日志证据支持的案件。
泰国通过佛历2545年(2002年)《商业秘密法案》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该法案将商业秘密界定为符合以下要件的信息:
泰国商业秘密诉讼的核心挑战在于:当原告,作为保密信息的权利人,因未采取合理措施从而保持涉案文档或数据的保密性,未能证明所述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法院往往会驳回案件。
泰国2017年《计算机相关犯罪法案》通过将计算机相关违法行为刑事化,为商业秘密提供了重要的额外保护。该法案针对已设置特定访问限制措施的计算机系统,对未经授权的访问行为设定刑事制裁,有效强化对存储于电子系统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保护,为企业保护存储于数字化系统的保密信息提供了强有力的补充性法律工具。
企业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建立和保持秘密性,例如全面的IT管理制度,其中明确定义授权访问范围、签订保密协议、实施访问限制规程及清楚标记保密文件。法院通常要求权利人证明涉案信息具备商业价值且已采取合理步骤维持其秘密性。
权利人可同步提起《商业秘密法案》项下的民事/刑事诉讼与《计算机相关犯罪法案》下的刑事追诉。该协同策略能增强预防和维权手段,特别是针对存储于数字化系统的商业秘密。
越南主要通过《劳动法典》及配套法规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越南劳动法典》(2019年)第21.2条允许雇主与劳动者就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订立书面协议,包括保护内容、期限、权益以及违反约定的赔偿等事项,通常出现在保密协议或在适当时采用严格界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除法律规定事项外,当事各方通常还可以约定保密信息的定义、当事各方身份、拟披露信息范围、信息允许使用方式、保密期限、除外情形及其他双方约定的条款。
随着个人数据保护规则(第13/2023号法令及个人数据保护有关法律)《个人数据保护法》及网络安全法规的出台,越南法律环境持续完善。但需注意,这些法律工具主要侧重于保护国家机构与个人用户的网络安全及数据,而未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当前维权机制仍显分散,且在很大程度上仰赖企业自身的保护措施,实践中仍存挑战。
越南法律体系强调通过劳动关系的商业秘密合同保护,同时通过结合网络安全义务强化商业秘密保护:
菲律宾通过多部法律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修订刑法典》通过第291条和第292条保护商业秘密:第291条惩处泄露雇主秘密的管理人员与雇员,而第292条则惩处员工损害企业主利益的披露工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被界定为仅由所有人及其必要雇员知悉的方案、流程、工具、机械装置或成分。该定义亦适用于符合以下要件的配方、模式、设备或信息汇编:(1)应用于商业活动;(2)能为权利人创造竞争优势。法院在认定商业秘密时通常考量六项要素,包括保密措施的程度、信息对竞争者的价值及通过独立研发获取该信息的难度等。
《网络犯罪预防法案》对非法访问、截取或干扰电子数据的行为设定刑事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违反第291条与第292条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系通过信息通信技术实施(如黑客攻击、非法下载或电子邮件传送保密文件),行为人将面临较普通违法行为提高一档的刑罚处罚,这对数字化商业秘密窃取行为形成更强威慑力。
最高法院修订的《证据规则》明确承认商业秘密的特有属性,除非法庭认定保密将构成欺诈隐匿或导致司法不公,否则不得强制当事人就商业秘密内容出具证词。
新加坡通过成熟的普通法原则与合同执行机制构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并辅以全面的网络安全立法强化保护。然而,诉讼成本可能成为企业维权的重要制约因素。
新加坡《计算机滥用法案》针对未授权计算机访问行为设定严厉刑事制裁,可显著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策略。
该法案之所以能提供特别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是因为:
企业应建立明确的IT访问制度及完善的日志记录系统,以固定未授权访问证据。员工协议须明确定义授权访问范围。该法案的适用意味着任何员工或第三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均面临刑事追诉,这为企业在寻求民事救济的同时提供了即时的法律保障。
与新加坡类似,马来西亚通过普通法中的违反保密信息侵权责任与合同义务对商业秘密提供保护,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信息具有保密性质、存在产生保密义务的情形、以及未经授权的使用导致损害发生。
马来西亚《2024年网络安全法案》已于2024年8月26日正式生效,该法案通过设定全面网络安全要求与严厉的处罚措施,为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提供全新法律支撑。
企业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策略与马来西亚新的网络安全要求全面对接。该法案构建的强制性网络安全标准,经适当实施后可为保密信息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护措施。
在东南亚地区实施商业秘密保护,须精准把握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性,并综合部署多层次保护策略。尽管各法域存在独特挑战与机遇,成功的商业秘密保护仍取决于以下核心要素:
1. 精准的法律策略
根据当地法律要求与维权能力量身定制保护方案
2. 技术融合应用
借助网络安全与非法访问相关法律补充传统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3. 全面的实施措施
结合法律、技术以及管理措施进行保护
4. 区域协同治理
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中制定协调统一的保护策略
为充分发挥东南亚各法域非法访问相关法律的保护效能,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包含:
将传统保密协议与现代网络安全框架相结合,已成为该区域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方向。在东南亚多国市场运营的企业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和更新保护策略,在保持商业秘密管理体系一致性的同时,确保与各国法律进展相一致。
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Kin Wah Chow、 Evi Triana、Daniel Markho Santoso
泰国: Ning (Nontaya) Chulajata
越南: Khanh Nguyen、My Anh Truong
菲律宾: Edmund Jason Baranda、Juan Samuel Loyola
中文校对:路畅,律师,路盛律师事务所,邮箱:tlu@lusheng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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