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救济和临时救济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常有必要申请临时禁制令以阻止指控的侵权行为继续发生。一般来说,向法院申请禁制令较为常见。在香港仲裁时,除了向法院申请禁制令,还可以申请以下救济:(a)在指定仲裁庭前申请紧急救济;(b)向仲裁庭申请临时救济;(c)向中国内地法院申请临时保全措施。
紧急救济
紧急救济让当事人得以在纠纷早期,还未成立仲裁庭之前申请临时措施。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附件4对紧急救济作出了规定。上述规则规定,应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指定一名紧急仲裁员。申请应通过书面形式处理,且在申请后十四(14)天内作出裁决。针对香港当事人提起的禁制令,此方式要比向法院申请临时禁制令(但单方面禁制令(ex-parte injunction)或真正的紧急禁令除外)更快,若向法院申请临时禁制令,法院会要求提交证据,并于几个月后举行听证会。授予禁制令后,香港原讼法庭将尽快执行。如果当事人位于香港以外地区,执行紧急裁决则需要一段时间,直接向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申请会更有效率。
临时措施
指定仲裁庭后也可下达临时措施。在香港,根据《仲裁条例》第36条(通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17A条),仲裁庭作出的裁决须考录的因素为:
针对中国内地关于执行的临时措施
2019年,香港与中国内地签订协议,允许就在中国执行的临时措施提供相互协助,并通过直接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来实现。为采取上述方式,有必要确定仲裁已经开始(或将于香港开始)。签订协议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经收到了60多份来自中国内地的临时措施请求。向中国内地法院提出申请,需要向中国律师提供经过公证且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而这需要花费数月时间准备。由此认为,在中国申请临时救济的当事人需要尽快开始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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